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