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