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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