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