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