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