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1991-12-06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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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控制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