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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