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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