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