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