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