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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