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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