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