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