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