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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