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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