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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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