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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