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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