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