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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