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