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