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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