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