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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