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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