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