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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