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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