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