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