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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