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