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