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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