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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