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