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