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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