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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