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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