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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