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