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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