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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