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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