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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